“何伟亚事件”和“亚伯拉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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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一期《历史研究》刊载了葛剑雄、曹树基的长篇书评《是学术创新,还是低水平的资料编纂?》,对杨子慧主编的《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在学界引起了颇大震撼。这种批评是否必要?是否公平?是否“过激”?学界人士议论纷纷,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学术的国际化,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若把上述争论放到国际学坛中去看,会看到什么问题?本文讲述了发生于美国史坛的两件学术公案,并与《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引起的风波作了对照。结论很清楚:葛、曹书评之所以激起风波,主要是因为我国学坛严重失序,既无学术规范,又无学术纪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做到执“法”必严。而具体的手段就是开展认真严肃的学术批评。鉴于目前我国史坛学风积弊已深,积极开展学术批评,是端正史坛学风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国内学术著作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已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如今的学坛严重失序,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主要由非专业人员编辑并由非专业人员鉴定通过”的“低水平的、错误百出的资料编纂”,被当作“填补了我国历史人口学研究空白”的“国内关于上古至现代的第一本历史人口学专著”,向海内外学界隆重推出的现象,当然也就不足为奇了。国人对于学坛的种种怪现象,已是见惯不怪。但是长此以往,根据经济学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则,学坛将日愈为“劣品”所占据,而“精品”的生存空间也随之日愈缩减,直至完全丧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一些例子,看一看别人的情况,无疑有助于我们发现和解决自己的问题。

一、中、美史坛三公案

当前我国学坛风气不正,已引起各方面人士的关注。这些不正之风中最为显著者,就是在学术成果评估和学术批评中“只说好话,不说缺点和不足,甚至互相吹捧”(中国社科院副院长王忍之语,引自《中华读书报》1998年3月25日祝晓风、张洁宇文)。在一派互相吹捧的甜言蜜语的催眠之下,史坛似乎有些昏昏欲睡了。

今年第一期《历史研究》刊载了葛剑雄、曹树基的长篇书评《是学术创新,还是低水平的资料编纂?》,对杨子慧主编的《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3月25日的《中华读书报》又刊出该报记者祝晓风、张洁宇撰写的长篇报道《一篇书评问世的前后》,披露了与该书评有关的种种情况。这两篇文章的相继发表,在学界引起了颇大震撼,寂寞多年的史坛终于再起波澜。不仅被批评者作出了激烈的反应,称该书评“恶意中伤,人身攻击”、“学阀、学霸作风”,不少局外人士也觉得该文批评太过激烈,不给人留面子,有伤同行和气,等等。当然,为葛、曹书评大声叫好者也不乏人在。因为此次公案源起于《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一书,因此姑称之为“人口史风波”。

“人口史风波”之所以能够成为一桩引起轰动的学坛公案,主要原因实际上是严肃的学术批评已在史坛绝迹多年。人们已习惯了那些充斥报刊的廉价吹捧文字,乍一碰到这种尖锐的评论,自然不免有愕然之感。套用鲁迅的话,可以说是“学界人士,莫名惊诧,长此以往,和气不保”。然而,这桩公案如果是发生在学坛较为有序的地方,情况又会如何呢?下面讲两个发生于美国史坛的公案,来与“人口史风波”做一对照。

这两个公案中,发生时间较近、且国人了解较多者,是新近发生于美国汉学界的一场笔墨官司。因此公案的主要当事人是何伟亚(JamesHevia),故姑称之为“何伟亚事件”。另一公案发生较早,影响也更大,在八十年代曾轰动美国学坛。该公案也因当事人亚伯拉罕而得名,故被美国媒体称为“亚伯拉罕案件”(DavidAbrahamCase)。前一公案的梗概,孙尚扬《为中国而争吵的“洋人”》(刊于《中华读书报》1998年6月17日)一文作了概述。后一公案则在余英时《中国文化的海外媒介》一文中有颇为详细的叙述。兹将此二公案略述如下:

何氏新著《怀柔远人:清代的礼宾与1793年马尔嘎尼使团》,是一部颇有新见的专著,荣获了1997年美国亚洲学会的李文森奖。但是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教授周锡瑞(JosephEsherick)却对该书进行了猛烈的批评,称之为“一派胡言,望文生义”之作。书评刊出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艾尔曼(BenjaminElman)出来为何氏辩护,称周氏的批评是“充满恶意,小题大做”,从而成为一场双方均有该国汉学家中的重量级人物参加的论争。此争论涉及诸多方面,其中之一是对原始文献的理解问题。周氏的文言功底明显较何氏为佳,因此他对何氏书的批评之一,就是何著正文中有一些对原始史料的错误译法和错误断句,并指出在该书附录的词汇表中还有将“皇帝”误作“黄帝”、“一视同仁”误作“一视同人”之类的问题。艾尔曼尽管在诸多方面为何氏辩解并回击周氏,但对周氏所指出的这些“硬伤”却无法予以有力回答,只能说何氏所犯的此类错误百分比很小,而且周氏断章取义,误解何氏对文献的全面译解。

周锡瑞对何伟亚的批评,在许多中国学者的眼中,似乎是有些“小题大做”,或者是过于“苛刻”了一些。但是在美国学坛上,这不过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就近几年的美国汉学界而言,就发生了多起公案,例如黄宗智与马若盂(RamonMyers)、罗斯基(ThomasRawski)之间的交锋,费维恺(AlbertFeuerWerker)、王国斌(R.BinWong)等对布兰德(LorenBrandt)新著《华中和华东的商业化及农业发展,1870-1939年》的抨击、或者是亚洲学会前后任主席罗友枝(EvelynRawski)与何炳棣之间的批评与反批评,等等。这些公案争论的焦点都是观点、立场、理论等更“大”的问题,“火力”也更加猛烈。相比之下,周氏对何氏的批评根本谈不上“苛刻”。然而,事情还并非至此为止。若与我们还要谈到的另一发生于史坛主流学科中的公案———“亚伯拉罕案件”———相比,汉学界的上述公案更不过只是“小菜一碟”而已。

亚伯拉罕原是普林斯顿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专攻德国近代史。他将其博士论文修改后,写成了《魏玛共和国的崩溃》(TheCollapseoftheWeimarRepublic:PoliticalEconomy)一书,于1981年刊出。该书出版后颇受好评,普大历史系也因此而正式向校方推荐,请求破格授予他长期职位。但在此时,耶鲁大学教授、德国史专家屠纳(HenryTurner)发表文章指出:亚氏书中所引用的史料多有严重失误,有颠倒日月的,有张冠李戴的,也有查无其文或其书的。因此屠氏认为亚氏是臆造证据以凑成己说。亚氏当然出来为自己辩护,说明他的结论完全是建立在原始文献的基础之上的,并无欺诈作伪之举。他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他当初在德国从事档案研究时,因德文尚未精,加上时间匆促,的确犯了许多错误,但都是无心之过。亚氏的申辩博得了不少同情者,但此时加利福尼亚大学柏克莱分校教授、曾任美国德国史学会会长的费德曼(GeraldFeldman)又加入论战。费氏强调亚氏有心作伪,为史学界所难容。此事终于激起了美国史学界数十年未有的轩然大波,《纽约时报》、《时代周刊》等报章均不断有大幅报道。亚氏的业师、芝加哥大学教授诺维克(peterNovick)站出来为亚氏辩护,指出亚氏在史料运用上所犯的错误并不影响其结论,经改正后,全书论旨仍足以成立。不过屠氏和费氏后来得到美国历史学会的正式支持,亚氏终于被逐出史学界,不得不以四十多岁的年纪,改行去学法律。

从一些报道来看,此桩公案也涉及到一些个人因素和学派之争(如在亚氏之书出版之时,屠氏关于同一论题的专著也接近完成,而结论恰恰与亚氏结论相反)。不过显而易见的是,亚氏所犯错误中最为致命者,是他在其研究中,违犯了史学研究的基本纪律。亚氏在自我辩护中,也不得不公开承认他在史料处理方面所犯的错误“不可原谅”,并对他最初在档案处理方面的草率也“无词可以辩解”。其师诺氏虽然站在亚氏一边并极力为之辩护,说以屠氏和费氏为代表的主流史学对亚氏实行了“无情的迫害”,不过他也公正地指出:“职业史学家中也许有人同情亚氏,但是由于后者已坦承自己曾犯了无数‘不可原谅的’错误,他们觉得起而为他辩护是一件尴尬而难为情的事,当然更不肯聘用他了”。就这样,一个前途无量的年轻史家,就因史学基本功不到家而违犯学术纪律,从而断送了大好前程。

二、学术纪律:执“法”必严,不能手软

站在局外人的立场来看,美国主流史学对亚氏的惩罚似乎过于严厉了些:仅仅因为一些今日许多中国学者看来是无关宏旨的史料使用问题,就将一个饶有才华的年轻学者永远逐出学坛,连一个改过的机会都不给!的确,对于亚氏本人来说,这惩罚似乎是太残酷了。不过要是换个角度,从维护学坛秩序的立场来看,难道能说这种惩罚是不必要的吗?

三年前,林毅夫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近年来国内社会科学界出现严重失序现象,剽窃抄袭成风,问题经常重复讨论而又不见水平提高。每年发表的论著可谓不少,但迄今为止国内的经济学研究在国际上尚未得到多少承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规范我们的研究,建立一个大家能够有共识的,理论创新、接受、修改、摒弃乃至理论批评的规范机制。只有大家都能遵循上述规范,才能避免过去那种低水平的重复,使得我国的学术研究能够取得重大进步(林毅夫:《本土化、规范化、国际化》,刊于《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

然而,只有规范而无人遵守,依然是于事无补。当今并非人尽尧舜之世,因此只有通过强制执行,才能使这些规范为人人遵行。由于学术规范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因此也是一种纪律,即学术纪律。

不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就不会有良好的交通秩序。同样地,要使学风纯正,执行学术纪律自不能不严。严惩违规对一些人(特别是初次违规者)来说,有时可能会显得过于严厉了些。不过与纵容违规所导致的后果相比,严惩违规当然更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设想一下,如果何氏不被严词批评的话,那么以后其他汉学家在文言的断句与文句理解这类“小”问题上犯错误,也就难以杜绝了。如果对亚氏采取的措施不是这么严厉的话,又怎么能够保证日后他人不会心存侥幸,利用类似的借口蒙混过关呢?人非圣贤,如果不必付出大气力就可获得名利,对许多人来说,又何乐而不为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违规行为如果不从一开始就加以制止,很容易就会泛滥成风。而一旦已泛滥成风,想要挽狂澜于既倒,就很困难了。一些发达国家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学术规范和比较严格的学术纪律,就是有鉴于此,防患于未然。洋人也并非都是君子,因此同样也需要学术纪律的约束。如果违规,定难逃罚。这样一来,只要会做起码的得失算帐的人,就不会明知后果还去顶风犯规了。由于大家不敢随便越轨,学坛也自然变得较为有序,而最终的受惠者还是大多数人。由于学界假冒伪劣产品或“低水平重复”产品的空间会变得很小,因而读者也可免去上当受骗之苦。走进书店,至少不必怀疑每一本新书都有可能是由抄袭剽窃、东拼西凑而成的“盗版”货,“绣花枕头一包草”式的“注水”货,或是粗制滥造、“硬伤”累累的“床板”货。正如到王府井百货大楼等较有信誉的大商厦购物时,顾客权益较有保障,因此你也不必像在农贸集市与小贩打交道时那样需要时刻小心翼翼(有时甚至需要带上计算器、弹簧秤、验钞机乃至关于如何鉴别冒牌汾酒或注水猪肉之类的说明书),以免上当受骗。

三、学术批评:旗帜要鲜明,标准要统一

学术纪律既然是一种强制性行为,就要有人来执行。靠谁来执行?当然不能靠少数人作为“执法官”,居高临下地加以裁决,而只能靠广大学者通过积极开展学术批评,达到鉴别是非、确定优劣的目的。只有学术批评蔚然成风,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力量(即学坛清议),才能使得每一位学者自觉地不去违规操作。学术批评愈有力,学术纪律也愈严格,学坛风气也将愈端正,这是人人都可明白的道理。但不幸的是,如《中华读书报》在祝、张有关报道的提要中所总结的那样说:“在当前的学术界、出版界,书评变成庸俗的‘吹捧文章’,渐渐失去其批评作用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没有了积极而严肃的批评,违规不受惩罚,自然会越来越多的人起而效尤,结果是造成了今天学术成果“优汰劣胜”日盛一日的可悲局面。因此,开展严肃的学术批评已成为关系到我国学坛生死存亡的大事。

严肃的学术批评,必须旗帜鲜明,标准统一。只有旗帜鲜明,才能真正收到振聋发聩之效,从而唤起学界对学风问题的真正关注。而只有标准一致,才会有公平公道。不过,要在学术批评中做到这些,又谈何容易。

首先,学术批评要旗帜鲜明,就要不怕得罪人。要不得罪人,当然最好是超脱世外,对谬误视而不见,缄口不言。万一实在不得已要提点意见,也要尽力避免有“批人”之嫌,因此行文力求委婉含蓄,用词务必温柔圆通。被批评者读后有如春风拂面,而圈外人士读后则莫知所云。倘若在学风醇美的未来,学人尽皆严以自律的谦谦君子,用此种方式来切磋学问,当然最为理想不过。但在学坛风气日下的今日,这种批评方式恐怕未必适用。设想一下,在今日“庸俗的吹捧文章”的汪洋大海中,一篇只有为数极少的圈内人细加把玩才品得出其味的批评文字,会引起多大注意,激起多少波澜?要挽狂澜于既倒,当然就要让尽可能多的学人一读即知其意,因此非旗帜鲜明不可。若是人人都一团和气的话,学坛风气何日才会澄清呢?

其次,学术批评除了要旗帜鲜明外,还要标准统一。也就是说,在学术规范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不论是评论谁的作品,都只能遵循同一标准,执行同一规范。既然没有双重或多重标准,那么不论是何人,只要他要做某一领域的研究,他就不仅要恪守普遍的学术纪律,而且还要奉行该领域中具体的学术规范。如果违犯规范,当然也不能享有豁免权。违规就是违规,违规就是该罚。正如在世界杯足球大赛中,来自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参赛队,都必须遵循同样的游戏规则一样。如果犯规,不论违规者来自何地,是大牌球星还是无名小卒,也不论他是有意无意,或是否“一片热心,不计报酬”,总是要被罚的。轻者黄牌警告,重者红牌逐出,甚至取消以后参赛的资格。

最后,我还要申明:中外国情有异,我国的学术规范应当如何建立,学术纪律应当如何执行,都有待广大学人参加讨论,以取得共识。本文讲述美国史坛公案,目的是希望借鉴人家的经验,绝无要我国学界一切都唯洋人马首是瞻的意思。我想有一点应当是没有异议的:我国史坛的学风今日已到了不能不下大气力来澄清的地步,因此每个学者都有义务积极参加端正学风的工作。否则,在今天因信息革命变得越来越小的世界上,既然学术已真正成为天下公器,而国际公认的规范标准又不能有多种,所以执行学术纪律也自然不会再有国界的隔阻。如果洋人违规,国人自可“替天行道”,进行批评;反之亦然。试想一下,如果有费氏、屠氏或周氏一类洋学者站出来,以对待亚氏或何氏的标准,来对《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这样一部“国内关于上古至现代的第一本历史人口学专著”评头品足,那么感到面上无光的当然就不止该书编纂者了。毕竟,亚氏或何氏所犯的错误,比起葛、曹所列举的那些“硬伤”,恐怕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葛、曹书评使我们得以免去由洋人作裁判来对国人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尴尬,确实为我国人口史学界挽回了一些面子,所以我们应当为此感到庆幸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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